2023年4月7日-8日 地点:海口市
课程费用:3800/人(含资料费、授课费、会务费、茶点等),如需安排食宿,会务组可以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加入会员参加本次课程免费;
参会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收益
《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完成了第一次修改,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迅猛发展劳务派遣进行了“重磅打压”。 2015年中央出台和谐劳动关系1号文件到2016年时任财政部长在公开场合呼多次吁修改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利益。2018年社保入税的规定为企业多元化用工开启了新篇章。三年的疫情,让企业经营者明白企业有哪些劳动管理潜在风险,怎样规避这些风险,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宏观把握全局,劳动管理中的权、责、利,让经营者看透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利好”因素在哪里,并知道怎样“享用”。学会怎样不增加成本,也能完善员工保障体系。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新趋势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新趋势(二)新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的劳动环境分析
(三)社保入税后企业多元化用工发展趋势
(四)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的原因
(五)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
(六)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方向
(七)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
(一) 司法解释五拟定的七大部分
1、劳动争议裁诉程序
2、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劳动合同的解除
5、劳动派遣
6、社会保险
7、其他问题。
(二)司法解释五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的突出问题
1、明确了仲裁阶段不提供证据但在诉讼阶段突然袭击的问题
2、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的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3、进一步明确了终局裁决的范围
4、规定了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订立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5、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问题
6、全新引入了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7、明确了包月工资约定的效力问题
8、明确了带薪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
9、明确了劳动者的请求不当的处理
10、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1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雇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12、明确了真派遣假外包的司法认定
13、规定了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14、明确了学生工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15、规定了带薪年休假争议的时效
16、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用工关系问题。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重点条款的理解
【课程总结与答疑】